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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阶层关系失衡与和谐社会构建问题

时间:2013-06-29  来源:  作者:集美大学党委统战部课题组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引起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使传统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分化成十大社会阶层。由于阶层关系调适机制的滞后,导致阶层之间矛盾和冲突日益凸显,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对社会阶层失衡问题进行探究,通过整合不同阶层的利益,化解和控制矛盾和冲突,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
    一、当前社会阶层关系失衡问题
    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 由于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多元化, 社会利益结构也随之分化、重组, 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逐步形成。曾作为“主人”、“同盟军”的工人、农民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全面下降,有的沦为社会弱势群体;一些新兴阶层的出现,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谋求更多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处于较高地位的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会从制度上设置一些障碍,于是就出现阶层关系之间种种的失衡问题,产生了社会关系的极大不和谐。
    1、收入分配失衡
    允许一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推行,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再加上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型,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渐形成了一个先富群体。但是由于体制转型,旧体制没有彻底破除,新体制又不完善,致使各阶层收入分配出现失衡,基尼系数达到0. 45,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各阶层之间存在着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工人中存在着低收入、下岗、失业。农民内部出现分化,有的成为民营企业家或私营企业主,有的成为农民工,有的成为失地或无地农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80 年代中期的1 :1. 8 ,扩大到2004 年的1 :3. 531。若考虑到城乡医疗、教育、失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城乡差距实际上在6 倍以上。此外,各个地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2004 年上半年沿海省份人均收入为7453 元,而西部一些省份人均收入仅为3661 元,行业间平均劳动报酬最高与最低之比也达到4. 25 倍,同一企业内,最高阶层与最低阶层收入差距也相差近14倍,有的高达30倍。因此,在“先富”群体形成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制度变迁的“转型贫困阶层”。[1] 贫富分化产生了阶层的裂痕效应,出现了亚当·斯密所说的“哪里有巨大的财富,哪里就有巨大的不平等。有一个巨富的人,同时至少必有500个穷人。少数人的富有,必定是以多数人的贫困为前提。”的剥夺性现象。
    2、就业机会失衡
    随着2003年高校扩招形成的第一个毕业生高峰年,以及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农民向城市流动的规模的扩大, 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2007年高校毕业生495万人,中国农村现有约1. 5 亿富余劳动力须逐步转移出来,中国城镇需要就业的人口将超过2500万人,而新增的就业岗位加上自然减员也只有1000万个,供大于求的缺口在1500万个以上。因此,在就业市场上,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相当突出。对于大学毕业生来说,家庭背景、生源地和户口等“社会出身”问题明显影响就业,造成了就业中的机会不平等,破坏了就业平等的原则。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规模扩展与毕业生就业”课题组在一次针对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问卷调查中发现,家庭背景越好,毕业时的工作落实率和起薪额越高,行政管理人员子女的工作落实率要比农民子女高出14个百分点,平均月收入多400元。农民工就业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用工制度的不合理性,在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行业存在明显的歧视性限制,在劳动力报酬、用工形式方面也存在极大的不平等,农民工得不到公平的就业权。大量农民工文化素质低,又缺乏技能培训,他们只能从事最脏、最累、最险、最苦而收入又最低的工作。收入低又限制了他们在自身培训、子女教育上的投入,出现农民工“代际传递”的现象。在就业问题上,由于社会缺乏帮助弱势群体改变命运的机会和渠道,社会弱势群体想要“升级”到较高阶层,难度很大,而社会优势阶层通过“代际传递”的方式使其子女得以继承和巩固了自身的优势。
    3、教育机会失衡
    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机会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作为能够提升阶层地位的教育,机会与资源分配失衡问题相当突出。在高等教育方面,阶层差距在许多方面超过了城乡经济差距。据调查,农民与非农民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整体差距是5.6倍,其中与党政干部子女的差距接近18倍;而在全国重点院校中,两者更分别高达9.2倍和31.7倍。随着大幅度增加高校收费使低收入弱势阶层的子女在面对高等教育时遭遇更大的障碍。在基础教育方面,从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的比例来看,城市的升学率从1985年的40%提高到了1999年的55.4%,而同期农村则从22.3%下降到18.6%,两者间的倍数差从1.8倍扩大到3倍,[2]绝对差则从17.7个百分点扩大到36.8个百分点。这就使得80%左右的农村初中毕业生无缘参加高考。一连串的淘汰机制,导致了农民子女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大大降低。在教育资源配置方面,城乡教育质量的差距,又进一步导致农村的学生处于不利地位。即使在城市内部,重点学校与普通学校的划分和相应的资源分配,也使不同学校的学生所接受的教育在质量上有着很大差别。学生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越高,其所就读的小学和初中学校也越好。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往往决定着一个人的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人们接受教育的不平等直接影响到将来经济收入的不平等,导致了阶层之间的矛盾扩大。
    4、公民权利配置失衡
    公民权利有普适性、特殊性和特定性三个层次。目前存在的问题本应适用于所有阶层关系普适性的基本权利仅局限于某些阶层,而没有得到推广。比如国民待遇、公民权等基本权利没有在所有的阶层关系中得到贯彻。其次,在阶层分化过程中,新阶层的出现,改变了各个阶层之间在权利与义务、相互之间的力量平衡,打破了原来的力量均势,面对已经分化了的阶层关系,现实中则出现了权利配置和调适的滞后。有关特定阶层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称规则还不健全、完善,强势阶层的权力过多过大,而义务过少过小;而对一些弱势阶层来说,权力过少过小,甚至不存在,而义务则过多。在这种情况下,阶层之间形不成相互制约的格局,社会运行在不少方面存在着非平衡的问题。弱势阶层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基本权益,而强势阶层则过于强势,从而存在着强势阶层剥夺弱势阶层的一些利益,出现了义务与权利不平衡、劳动与报酬不平衡、工作与生活不平衡、身份与职业不平衡等现象。
    二、社会阶层关系失衡原因分析
    1、社会阶层结构不合理
    中国的社会阶层是从传统的金字塔形,逐步变成底层很大但中间阶层发育不起来的“洋葱头形”,而不是社会中间阶层占大多数的“橄榄形”。中国社会阶层的“洋葱头形”现状,对于不同阶层成员来说,在其一生的职业生涯中,改变自己阶层位置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分析,不同阶层成员在职业生涯中没有改变自己阶层位置的比例为61.95%,可称之为“同职率”,而改变了阶层位置的“流动率”为38.05%。如果去除因经济结构和职业结构变动所带来的影响,因个人各种因素影响所造成的所谓“纯粹流动率”仅为14.62%。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在他的一生中很少能够改变自身的阶层位置。[3]社会阶层结构不合理,导致各阶层之间“冲突”和“断裂”现象日益扩大。根据已经实现现代化进程的国家看,社会中间阶层规模大,社会阶层结构形态呈橄榄形,能够保证社会稳定,对社会贫富分化能起较强的调节功能和对社会利益冲突起较强的缓冲功能,社会比较和谐。
    2资本收入与劳动收入不平衡
    由于劳动与资本的权利和力量不平衡,使资本收入与劳动收入出现极大不平衡,资本本位与劳动本位出现异化。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中国的工资标准延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低水平,资本为了过度攫取利润,很多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不仅按原国有企业的低标准发工资,甚至尽量压低工资,减少劳动用工,造成资本的收入大大高于劳动的收入。目前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约占30%;资本收入约占50%左右,另外大约20%属于灰色收入。社会各阶层出现了分化。阶层分化的结果,处于底层中不少人在收入上不但没增长,反而下降,甚至失去了收入来源,成为城市贫困人口。劳动收入如果不能超过资本收入,财富将越来越集中在国家和少数私人手中,这样的社会将很难达到共同富裕与和谐发展。在现代化比较成熟的国家,劳动收入远高于资本收入。如美国在19世纪后期,劳动收入所占的比重为50%,到了20世纪后期上升到74%;而资本所占的比重由19世纪后期的25%下降到20世纪后期的17%;而英国在19世纪中后期,劳动收入所占的比重为45%,到了20世纪后期上升为69%;而资本所占的比重由20世纪初期的37%下降到20世纪后期的22%。[4]
    3、社会权力不均衡
社会权力是一种支配和统治的关系,是对资源的控制和占有。人们占有了某种社会资源,就拥有了某种社会权力,就与他人形成了某种统治或支配关系。谁拥有权力,谁就能获得利益,谁的权力小,谁的利益也就少。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就是一次经济和社会利益分配的重新调整过程,谁掌握了社会权力,谁就具备了配置社会资源的条件,并在配置过程中倾向于维护自身利益。在社会利益调整中,工人阶层和农业劳动者阶层社会权力相对剥夺感甚至绝对剥夺感日益突出,他们很难分享到平等的社会权力,而在现实条件下,没有权力也就没有利益。也就是说,不平衡的权力结构,导致了不平衡的利益结构。此外,当一个社会处于贫富差距相当悬殊的时候,这个社会的劳动关系一定是附庸型和从属型的。越是这种劳动关系,越难改变劳动者的卑微社会地位和贫困生活条件。
    4、劳动组织力量薄弱
    社会组织的多寡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参与社会组织的多寡也已成为衡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的尺度。我们的社会组织发育得还很不够,千人拥有社团的数量只是法国的九十分之一。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关系大多是雇佣式的契约关系,平等合作性的劳动关系只占很小的一个比例。[5]契约的本质是谈判,要在谈判中取得平等,就需要力量,需要有组织。契约劳动关系需要劳动组织作后盾,才能保证基本人权。劳动组织既有协调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利益的功能,也具有协调政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功能。在社会冲突中能够早觉察,发预警,起到化解矛盾的润滑剂、稀释剂的重要作用,避免把局部矛盾酿成全局性冲突,把能够妥善处理的矛盾演化成不可调和的矛盾。但是,我国的现状是劳动已很难组织起有力的谈判。由于劳动没有谈判权利,对一些私营企业主为了谋取更大利润,千方百计榨取工人利益,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偷漏税等行为,现有劳动组织难以发挥作用。
    5、制度性设计不公正
    社会流动不畅容易产生不和谐。社会流动是个人改变社会地位的行为,社会流动的通道和社会阶层的开放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的平等的向上流动的机会,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我国社会现阶段正处在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二元结构并存的尴尬境地,因此,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由于缺乏广泛的吸纳性,或者带有明显的不公平性,难以获得所有阶层的认可,导致阶层之间的歧视和隔阂。一方面,户籍制度仍然制约着市民和农民从出生到死亡的逐个生活境遇;在户口因素的作用下,城乡之间、工农之间、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的制度性的人为障碍仍广泛存在。另一方面,国家在政策上虽然为农民提供了非农化路径,但是,在制度设计上,农民在城市中并不存在与市民等同的机会,他们的就业,除了受自身人力资本的限制之外,还要受社会资本的限制。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二元结构,使得阶层关系出现了不合理的分布,严重影响着阶层间的协调和社会结构的和谐发展。
     三、和谐社会阶层关系构建途径
    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利益的和谐,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解决社会关系和谐,关键要协调好利益关系,使各阶层获得利益能够得到所有社会成员的认可。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建立合理、有效与合法的机制,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真正达到各阶层“共同享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1、利益诉求机制
    一个和谐的社会运行机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动力机制, 一个是平衡机制。动力机制为社会的运动、发展、变化提供和传输着能量; 平衡机制则维护和保持着社会各阶层及各种力量之间的协调、稳定、平衡。如果社会中各阶层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诉求, 便会为社会正常运转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反之, 社会不仅会丧失生机, 而且会出现利益失衡危机[6]因此,必须建立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弱势阶层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多元化诉求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一方面要求现有的诉求渠道保持畅通,另一方面要求拓展新的更加有效的表达和诉求渠道。培育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提高弱势阶层的集体话语权和对信息的知情权。利用网络、传统媒体、听证会等手段为人民群众畅通利益诉求渠道。设计各社会阶层利益诉求制度性平台,使多元化社会中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输入公共决策过程中,供决策者调控、整合、汲取,从而推出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政策,改变当前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和权利失衡的现状,避免弱势阶层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利益表达。在完善现有信访制度基础上,建立社会舆论汇集和分析制度,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会议旁听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等,加强平等对话、平等协商、平等谈判的机制建设,构建一个程序规范、科学公正、广泛参与的多元利益诉求机制。
    2、权益保障机制
    构建和谐阶层关系,必须消除体制性障碍,保障各阶层的利益。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和潜在的城市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协调发展。逐步建立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户口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义务教育制度和税收制度等,形成有利于城乡之间合理、公平流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全社会保障机制,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多方面的措施, 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加强弱势阶层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弱势阶层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设,建立和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利益均衡机制,缩小收入差距,改变由权力为能力来决定收入高低。
     3、社会流动机制
    阶层理论认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向上社会流动的渠道应该是畅通无阻的,一个人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来改变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争取在阶层的层级次序中向上流动。社会流动是化解阶层冲突的有效途径。因此,阶层关系要和谐,必须建立通畅的社会流动机制,促进社会阶层的合理流动。一是减少以家庭出身、父母职业、阶层成分为背景的“先赋性因素”,拓展水平社会流动,改变阻碍人们合理流动的一系列制度和社会政策,诸如出身地、所有制、单位制、城乡二元体制等;二是扩大社会个体自己后天获得资源的“后致性因素”,增强垂直社会流动,促进代内流动与代际流动。避免优势阶层利用自己所占有的垄断地位在各种利益竞争和冲突的领域中,将有利于维护自己利益的意志在各个领域中实施。[7]打破社会阶层之间的壁垒,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建立通畅的社会流动机制,使各社会阶层的人员处于不断的更新变换之中,使得能者上、不能者下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规则,缓和社会地位差别造成的冲突,释放由社会不公平的能量形成的社会张力。[8]确保每位公民的权利和地位平等。
    5、社会协调机制
    社会协调机制的核心是建立健全利益调节机制,调整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缩小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差距。一是利用市场机制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完善劳动力市场,为劳动者获取社会利益创造有利条件,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不公平感。二是发挥国家、政府再次分配的调控作用。;国家通过税收和转移性支付,把初次分配引起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同时,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及相关制度、政策,为不同所有制、地区、行业的社会成员参与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行政和财政上推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技等事业和活动的开展,为不同群体的成员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来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三是发挥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克服当前附庸性状态,成为对话机制中民众利益的组织者和真正代言人,通过对话与协商,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
    6、矛盾疏导机制
    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导致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是属于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矛盾需要及时疏导和解决,否则就会出现严重的群体性对抗和矛盾冲突,导致阶层的“断裂”。要从利益共享的角度、采取法制化、制度化、多元化的治理方式,建立矛盾疏导机制,遏制处于强势地位的阶层扩大既得利益和扩大阶层之间利益对立的行为,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解决利益矛盾。建立动态的社会矛盾监控系统,健全信息传播机制,保证各阶层成员的平等参与权、表达权、讨论权和知情权。建立健全劳动仲裁制度,群众组织调解制度,民间调解,基层自治组织调解制度,司法仲裁制度,协调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
    一个和谐的社会并非是一个不存在社会阶层、不存在阶层间不平等、不存在阶层间冲突或矛盾的社会,但必须重视阶层关系的失衡问题。通过建立具有均衡性的制度和机制,构建社会各阶层间既竞争又合作的双赢互利关系,使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又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同分享,这是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课 题 指导:陈志良(集美大学党委副书记)

课题组执笔:范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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