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解决合理合法诉求的具体体现。为推进以法治为核心的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落地,营造良好的信访生态环境,根据《在信访工作中落实“法定途径优先”要求协调会议纪要》(浙信领办[2015]3号)文件和5月29日全国信访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受理范围,确保信访诉求能够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和法定程序依法受理、处理,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进一步明确信访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的受理界限,研究制定具体详细、相互衔接、操作性强的分流规则。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原则,依法梳理各部门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机制,引导信访人按照法定受理范围和规定程序,优先选择法定途径解决问题,逐步实现让法治正文,信访归位。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分流程序
1、实行案件诊断分流制度。要做好群众信访件的接待处理工作,加强信访工作力量配置,明确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流程图。严把受理关,从诉求内容和性质、职能管辖和地域管辖三个方面审查甄别群众诉求的分类。对属于《信访条例》受理范固的信访事项,应在信访渠道内予以办理;对属于涉法涉诉的事项,引导信访人向政法机关提出;对属于其他法定途径的事项,按照具体行政行为分类转送职能部门处理。
2、规范移交案件办理程序。对于涉法涉诉案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和涉法涉诉移交函,同时做好群众引导工作。对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及时回复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进息诉罢访,坚决防止因渠道不畅、部门间推诿扯皮而导致越级访、重复访和非正常访。
3、建立议事制度。成立“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华成;成员:卢岩金、陈爱苏。下设办公室,由卢岩金兼信访办主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机制运转顺畅。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联合协调督办,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涉法涉诉案件得到及时妥善的化解。
(二)梳理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
1、分类梳理。依据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内容分类》和各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要求,对照法定途径符合的三个标准,即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经过该途径办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确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2、出台方案。要统一思想,明确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目的和任务,对照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按照“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沟通协调、准确甄别,跟踪反馈、防止回流”的要求,出台一个适合本单位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形成甄别、引导、分流、办理等各环节衔接贯通的工作机制。
3、分类判定。凡是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途径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都要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导入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一是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申诉等司法途径处理的,通过司法程序处理。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应当明晰信访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起诉、申诉等)主体、受理范围、受理时限和相关程序等条件。二是对不能纳入司法救济途径,但符合本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投诉请求,根据本单位职能和信访投诉请求类型,明确处理问题的其他法定途径和救济程序。三是无法导入上述法定途径的,依照《信访条例》等提出受理处理的初步意见建议。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筹备阶段。一是出台方案,通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制定《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是建立机构,成立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三是调研考察,针对分类导入工作的相关政策和问题,借鉴外地先进工作经验,打开工作思路。
(二)动员部署阶段。一是动员部署,召开一次全局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二是业务培训,邀请省、县、局领导对全局举办一期“法定途径优先”业务培训班,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三是综合汇报,对我局分类导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主动向县信访局汇报,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调整完善。
(三)完成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清单。围绕“六个一”(即成立一个组织机构、出台一个实施方案、规范一个接待场所、设立一个分类处理流程图、制作一个宣传橱窗、形成一个工作经验)要求,有序开展工作。列出本单位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形成政策汇编、工作手册和试点总结等经验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合力推进。要把该项工作作为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提升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提高认识,明确具体责任,及时掌握和督促工作进度,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合力推进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
(二)沟通协调,精准甄别。对一些疑难复杂的投诉请求,如同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诉求、多个途径的,要充分沟通,共同做好甄别、引导工作,确保清单让干部看得懂、用得了,让普通群众的投诉请求按照清单走得通、能解决。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依法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一项老规定新举措,在社会中推动树立法治信访的理念;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通过门户网站、来访接待场所公开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要通过印制宣传手册、张贴工作流程图,加强对信访群众的宣传引导,提高群众对于在信访工作中落实“法定途径优先”要求的知晓度、理解度和自觉性。
(四)加强督导,落实责任。建立定期督导检查制度,对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开展综合监督检查,对已办理完毕的涉法涉诉案件进行回访督查,对领导批示、上级交办的或者有可能引发的重大不稳定因素的重要涉法涉诉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切实以督查来推动责任落实。
附件一:(一)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流程图
(二)民族宗教事务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附件:(一)
磐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流程图
附件(二)
民族宗教事务通过法定途经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二、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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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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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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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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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合认可(举办方为县(市、区)级宗教团体或其他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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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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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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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不跨县(市、区)非通常宗教活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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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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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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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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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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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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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改建、新建建筑物许可(不影响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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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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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二)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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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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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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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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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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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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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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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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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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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三)、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表求:
不服民宗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宗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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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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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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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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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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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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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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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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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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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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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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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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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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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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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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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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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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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或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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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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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育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认定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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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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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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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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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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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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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或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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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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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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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二)检举民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民宗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宗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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