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县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新形势下我县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美丽磐安,创造美好生活”的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依法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民间信仰积极作用,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要求
(一)尊重信仰。民间信仰具有传承性、群众性、复杂性、区域性等特征,是中华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区域性地方文化的重要内容。要尊重历史和群众信仰需求,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信仰问题,积极探索民间信仰规律,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努力促进民间信仰活动和谐有序。
(二)规范管理。民间信仰事务是指民间信仰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将其纳入政府社会事务管理范畴,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民间信仰事务。全县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活动有序,安全稳定。民间信仰事务不受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支配。
(三)分级负责。民间信仰事务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县民宗局为全县民间信仰事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场所登记编号、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民间信仰事务日常管理;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管理日常事务。农办、国土、建设、文化、规划、公安、消防、安监、旅游、民政、林业等县级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四)注重引导。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间信仰的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赋予民间信仰时代发展的新元素。注重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反对陋习,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高度警惕宗教极端思想,坚决抑制邪教影响。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本意见所指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祗、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各乡镇政府要在去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复查,按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分类指导、规范管理”的要求,通过保留、合并、改用、拆除等方式,甄别分类,综合施策,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理布局。
1.申请登记编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申请: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登记申请,报乡镇政府初审。场所所在地跨村(居)的,由所在乡镇政府指定其中一个村民(居民)委员会为主提出。
(2)乡镇政府初审:乡镇政府对拟同意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送县民宗局确认。
(3)县民宗局确认:县民宗局对登记申请和有关材料复核后,对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发放《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并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
(4)上报:县民宗局将确认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名册上报金华市民宗局。
2.申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应当填写《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民间信仰活动场情况说明(包括历史沿革、道德传承、文化内涵、活动情况、服务社会情况等);
(2)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3)管理组织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无不良记录证明;
(4)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三张(全貌、正面、侧面);
(5)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政府核实的场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合并、终止或变更。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并、终止或变更登记编号内容的,应到县民宗局办理相关手续。对合并或变更登记编号内容的,应先收回旧登记编号证书,再换发新登记编号证书;对终止的,收回旧登记编号证书,不再换发新登记编号证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不予登记:
(1)影响公共安全和重点项目建设的;
(2)影响村镇、交通、旅游等规划的;
(3)借教敛财的;
(4)影响“五水共治”饮用水源保护的;
(5)顶风违建的;
(6)没有管理组织、内部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的;
(7)不主动申请或没有提供登记所需相关资料的;
(8)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5.本次不予登记编号的,应当自行或由当地政府组织拆除、合并、改作他用。
(二)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乡镇政府或受乡镇政府委托的村民(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建立民主管理组织,明确场所管理负责人。规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建立人员、会计、治安、消防、档案、环保、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各乡镇政府应参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县民宗局要定期做好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状况的监督,乡镇政府应当加强有关协作配合工作,确保合理、规范使用,防止因财务问题影响团结,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规范民间信仰活动,落实安全责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信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各类非法活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容留僧尼和游僧常住或参与管理。
民间信仰活动一般应当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进行,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举办适用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监管规定的大型民间信仰活动,需报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举办其他大型以及涉台、涉侨、涉外等民间信仰活动,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检查,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四)严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基本建设关,制止乱建滥建现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设、规划等相关规范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原则上不新建,已毁的不再重建。禁止未经批准扩建、迁建、拆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因特殊情况需要迁建的,由乡镇政府负责把关并提出意见,报经县民宗局同意,依法办理基本建设工程等审批手续。乡镇政府和村民(居民)委员会要监督抓好工程质量管理。要加强巡查监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擅自新建、重建、扩建和迁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以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以国土、规划等部门为执法主体,联合及时予以制止和拆除,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县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统一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调研和普查,研究制定管理措施,组织、指导、协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各项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主任由县民宗局局长兼任。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落实专人负责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具体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宗教、土地、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宣传教育,帮助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正常的民间信仰活动与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之间的区别,引导信众参加正常的民间信仰活动,制止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从事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等。要防止简单地把民间信仰列入宗教范畴的做法,避免诱发宗教问题和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加强日常监管,促进和谐稳定。对经过登记编号保留下来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由乡镇政府建立工作台帐,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行规范管理。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引导民间信仰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引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宣扬具有进步意义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促进公民道德建设;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引导不同信仰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有效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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