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项长期政策,从最初提出到最终确立,经过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一)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创造性地坚持和运用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提出了一些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理论观点和政策思想。
1922年,《向导》发刊词指出: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宗教信仰这几项自由权利,“已经是生活必需品”,说明党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性已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1931年,《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标志着党的宗教政策开始形成。虽然它带着浓厚的时代特点,但确定了党对于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行动准则。
1938年,《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决议案》指出:“予人民以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宗教、信仰等自由。”1942年2月,《新华日报》发表社论《共产党对宗教的态度》,较为完整、系统地阐述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强调了共产党尊重宗教信仰自由,而且也申明了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共产主义)的权利。毛泽东在七大政治报告中也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这些阐述在坚持马列主义关于宗教问题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为我们党规定了一条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路线和一系列具体的方针、政策。
(二)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历史上延续下来的各种宗教都面临着如何尽快适应新政权新社会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制定了慎重稳进的宗教工作方针和一些具体政策,以保障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宗教活动的进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第五条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问题,在《共同纲领》的第53条特别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总结及宗教的自由。”这些政策规定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为法律条文的确立提供了重要支持。
1952年11月22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重申“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宗教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样,宗教信仰自由便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
1957年以后,党在宗教工作中出现了“左”的错误,“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宗教政策受到严重破坏,强行禁止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把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不少信教群众视为“牛鬼蛇神”、“专政对象”,极大地挫伤了广大信教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宗教政策得到恢复,宗教工作走回正常轨道。1981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涉政治和干预教育。”1982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明确规定“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同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结了宗教工作方面的经验教训,并在第三十六条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时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如此,党和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涵得到最明确、最系统的表述,为保障广大信教群众的基本权利,做好新时期宗教工作奠定了重要政治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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