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实施《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细则
(磐安县第二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6年9月13日通过)
根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简称《中国侨联章程》),参照浙江省侨联实施《中国侨联章程》细则,结合磐安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磐安县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县侨联”)是中共磐安县委领导的由磐安县归侨、侨眷、留学生及其家属组成的全县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县侨联承认《中国侨联章程》,是中国侨联的地方组织,接受上级侨联的指导。
第二条 县侨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履行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群众工作的职能,依照《中国侨联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广泛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促进磐安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三条 县侨联要依法推荐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归侨、侨眷代表、委员候选人。密切联系侨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协助他们了解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其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提供服务。健全完善提(议)案抄告制度。
第四条 县侨联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实施办法》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实施;加强对归侨、侨眷的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侨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其代表应当具有归侨、侨眷的身份,由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县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侨联委员会。县侨联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常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县侨联常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可以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
县侨联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他方式。
县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补选、增选、卸免或者罢免委员、常务委员,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届委员、常务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六条 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本级荣誉职务。
第七条 县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侨联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该届侨联委员会的任期可相应缩短或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县归侨、侨眷人数在3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乡(镇)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可以成立基层侨联。
第九条 县侨联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条件成熟时依法成立留学人员及其家属联谊会,做好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和为国服务工作。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归国创业人员、留学人员家属代表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席的个人席位。
第十条 各级侨联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磐安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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