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3日香港浙江磐安县同乡联谊会第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香港浙江磐安县同乡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一切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加强在港磐安同乡之间、磐安同乡与其它同乡之间以及磐安同乡与内地特别是浙江磐安的互相联系、交流和合作,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作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广泛联系在港磐安乡亲和海内外各界人士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2、积极促进在港磐安同乡与内地社会各界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3、向在港磐安同乡介绍磐安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在港磐安同乡对磐安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4、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在港磐安同乡的合法权益,为磐安各界人士来港探亲旅游、投资兴业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六条 凡年满18周岁以上在港定居的磐安同乡及与磐安有联系的相关人员,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时交纳会费的个人,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有入会的自由,也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会员如违反本章程,由理事会视情处理。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推举本会理事;
2、参加本会活动;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3、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会员推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召开。理事会决定重大问题,如修改章程,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本会终止活动等必须有2/3理事出席。召开理事会需提前七天通知与会人员。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
4、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5、聘请名誉会长,财务监管人员、会计(出纳);
6、批准理事的增补或辞职。
7、审查通过财务年度收支情况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负责召集理事会议;
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事务;
3、制订和修改财务管理,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并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会长外出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会址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助;
3、其它。
第十五条 本会会址:香港九龙南京街3号怀高大厦二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出席理事会议2/3以上理事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前,须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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