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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浙商(磐商)回归工程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2-07-04  来源:  作者: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机关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管理局,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云山旅游度假区:
  为深入实施浙商(磐商)回归工程,推进浙商(磐商)创业创新,加快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和平稳较快发展,结合磐安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重要意义。实施浙商(磐商)回归工程是县委、县政府的战略决策,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推动科技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对于加快提质增量,确保我县工业经济健康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市的总体部署,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强化要素保障,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有效投资,千方百计招大商、招好商,为深入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旅居兴县”战略,推动“绿色发展、后发崛起”作出新的贡献。
  二、优化服务环境
  (三)建立联系制度。对有意回归的浙商(磐商),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确定一名县领导、一个单位和一名干部,成立联络组,从洽谈、引进到竣工、生产进行全方位联系,做到“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抓到底”,形成“盯人、盯事、盯项目”的全程服务、全程代理制度。
  (四)提高服务效率。建立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对新引进的浙商(磐商)回归项目,所涉及的备案、能评、用电、环评、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审批环节,按“便捷高效、并联审批、一门受理、一次收费、信息共享”的原则一次性办理。
  (五)加快难题办理速度。浙商(磐商)回归项目的难题,按照“谁联系、谁负责”的原则,由联络组随时提交“浙商(磐商)回归”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落实有关部门办理。一般难题,即时办理;重大难题,由联系领导牵头协调办理。
  ()减轻企业负担。定期开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对浙商(磐商)回归项目的收费一律按下限优惠50%以上收取。中介服务收费按不高于规定标准的50%收取,实现最优惠的收费政策。
  三、强化要素保障
  (七)用地要素。新引进的浙商(磐商)回归项目优先落实用地指标、优先审批、优先供地。在符合规划、消防的前提下,建筑密度上限放宽到50%,放宽对容积率的限制。办公和生活用地面积放宽到总用地面积的12%以内,建筑面积放宽到总建筑面积的35%以内。
  (八)资金要素。对浙商(磐商)回归新创办的企业在县内金融机构融资的,优先安排贷款指标。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及“三严格、五禁止、七不准”要求,积极创新融资方式及抵押担保方式,提升国际结算、外汇交易服务能力,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为浙商(磐商)创业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
  (九)能源要素。对新引进的浙商(磐商)回归项目涉及的水、电、油、汽等能源要素,优先保障供给。
  (十)科技人才。鼓励浙商(磐商)加快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入选“千人计划”、“海鸥计划”的人才,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国家级人民币100万元、50万元和省级60万元、30万元的配套奖励。奖励资金按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分三期发放。优先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对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一)配套设施。对新引进的浙商(磐商)回归项目建设有关的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优先配套。对需要特殊公共设施配套的,全部由落地区块负责建设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竣工投产。
  四、加大扶持力度
  (十二)对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的项目,自有营业收入之日起,三年内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十三)对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的项目,自落地之日起即享受绿卡企业政策;竣工投产后即享受重点培育企业待遇。
  (十四)对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新引进的浙商(磐商)回归工业企业,通过竣工投产验收后二年内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加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之和达到亩产税收要求的,可按实际新设备投资额(凭入帐已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的8%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对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新引进的浙商(磐商)回归项目,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
  (十六)对符合条件的浙商(磐商)回归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资金扶持申报计划。
  (十七)由政府提供的资源开发项目及具备竞争优势的限制性行业项目,回归浙商(磐商)有投资优先选择权。
  (十八)浙商(磐商)回归企业在符合条件和不重复享受的前提下,还可以享受本文件以外的其它优惠政策,涉及对地方财政贡献条款的优惠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实际对地方财政的贡献。
  五、促进有效投资
  (十九)产业导向。鼓励浙商(磐商)投资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和现代服务业。投资的工业项目要符合《磐安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0年本)》鼓励类的规定。
  (二十)投资规模。浙商(磐商)回归的工业项目在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落地的,若投资业主从事实业投资的,原则上要求原企业上年度销售规模5000万元以上、纳税200万元以上;中药材和特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条件放宽到上年度销售规模2000万元以上、纳税100万元以上;在其它乡镇及乡镇工业功能区落地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原企业上年度销售规模2000万元以上、纳税100万元以上。在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落地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求在5000万元以上,中药材和特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求在2000万元以上;在其他乡镇及乡镇工业功能区落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求在2000万元以上。属高科技、高附加值,对我县工业经济发展起助推作用的浙商(磐商)回归项目可以适当放宽落地条件。
  六、强化社会地位
  (二十一)在县(乡镇)人民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级劳动模范的评(推)选中,回归浙商(磐商)要占有一定比例。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浙商(磐商)要给予奖励,并进行广泛的宣传,邀请列席人大、政协“两会”,强化回归浙商(磐商)的社会地位。
  七、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实施“浙商(磐商)回归”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县领导担任,成员由主要涉企部门和工业区块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浙商(磐商)回归的联络、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十三)打造招商平台。在浙商(磐商)重点区域建立县领导联系制度,开展浙商(磐商)的联络、联谊,信息交流、投资推介等活动。以各地磐安商会为依托,积极开展信息收集、宣传推介和招商联络等工作,推动浙商(磐商)回归。
  (二十四) 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浙商(磐商)回归政策和在我县投资创业的浙商(磐商)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亲商、安商、扶商和招商的良好氛围。
  (二十五) 资金保障。本意见涉及到地方财政贡献条款的奖励资金由项目落地所在乡镇(园区)承担,其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设立“浙商(磐商)回归”工程专项资金,保障回归工程的工作经费。
  八、附则
  (二十六)本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金磐开发区可参照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磐安县委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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