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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3-02-25  来源:  作者: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优化工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工业有效投资,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扶优助长,推动工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实现我县工业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有效投资
  第一条按照“企业集聚发展、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鼓励企业向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以及安文、冷水、方前、尚湖、玉山等工业功能区集聚。
  第二条根据《磐安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改造提升五金机械、工艺礼品、针织服装等传统产业,做大做强塑料制品、汽摩配、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优势产业,积极培育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产业等新兴产业,切实优化产业结构,注重产业集聚,做大产业规模。
  第三条新建工业投资项目的落地须经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考察协调同意。各区块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亩产税收原则上要求:新城区、安文工业功能区分别达到3000万元、120万元/亩和7万元/亩以上;磐安工业园区分别达到3000万元、100万元/亩和6万元/亩以上;冷水、方前、尚湖、玉山等工业功能区分别达到1000万元、80万元/亩和5万元/亩以上;其它乡镇亩产税收达到4万元/亩以上。
  第四条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在符合规划、消防的前提下,建筑密度上限放宽到50%,放宽对容积率上限的限制。办公和生活用地面积放宽到总用地面积的12%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35%以内,职工宿舍每间不得超过40平方米。
  鼓励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及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对新增的建筑面积,免收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
  第五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县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当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的0.75%给予奖励。
  二、扶持新办企业
  第六条受让土地的新办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内和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从土地交付使用之日后一年起和二年起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奖励: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亩产税收等达到要求的,三年内每年奖励50%;亩产税收达到要求的50%以上的,三年内每年奖励40%;亩产税收达不到要求的50%的不予奖励。其它新办的非工业企业,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30%的奖励。
  第七条年度纳税1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租用工业用地性质并经竣工投产验收的厂房的,前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补助。当年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第八条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至1亿元和投资规模在1亿元及以上的鼓励类新办企业,通过竣工投产验收后分别在二年内和三年内亩产税收达标的,可按实际新设备投资额(凭入帐已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的8%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县外企业在我县境内新设立总部企业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
  第十条对引进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至1亿元和投资规模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在二年内和三年内,每年按实际投资额的0.5%由项目落地单位对项目引进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引进总部企业的,由受益单位给予有功人员每家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三、培育规模经济
  第十一条上年度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其前二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平均数为基数实行超基数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增 长 幅 度

奖励额度

1

20%30%(含30%)部分

30%

2

30%60%(含60%)部分

40%

3

60%以上部分

50%

  第十二条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统计超级汇总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第二年、第三年销售收入、入库税收增长分别达到20%以上的,每年分别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
  设企业达标晋级奖。工业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以国税局数据为准)和入库税收(包括免、抵数,剔除查补税款,下同),同时首次达到以下某一台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达标晋级奖励:

 

晋级指标(万元)

奖励标准(万元)

年销售收入

入库税收

1

5000

250

10

2

10000

500

20

3

20000

1000

40

4

40000

2000

80

5

50000

2500

100

6

100000及以上

5000

200

  第十四条鼓励工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企业由非法人组织改组为法人组织的,原企业投资人占全部资产比例在50%以上的,涉及资产过户的各类税费地方留存部分予以100%财政奖励,占50%以下的予以50%财政奖励;上年度纳税百强工业企业购买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的,涉及资产过户的各类税费地方留存部分予以100%财政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股改上市。企业签订上市协议,进入上市进程,在我县境内批准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奖励50万元;进入辅导期后,奖励50万元;上市成功后,奖励200万元。在境外上市企业,需提供有关上市及募集资金进入境内公司的证明,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对于实现买“壳”上市后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并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四、推进转型升级
  (一)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第十六条在磐安县境内注册登记且上年度纳税1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被省、市、县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不受税收限制),项目经有关部门备案登记或核准,当年设备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且竣工投产的给予技术改造项目补助。属鼓励类项目,单项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其它单个项目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得享受技术改造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项 目 类 型

补助标准(按设备投资额)

1

引进国际先进设备项目

12%

2

节能改造项目、鼓励类或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

10%

3

允许类项目

8%

  上年度纳税二十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高30%
  国产设备凭入帐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凭正式发票、海关出具的设备进口放行单、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设备价值鉴定报告核定设备投资额。
  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合作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所支付的合作费或技术转让费(须提供有效协议及增值税发票),可按8%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七条列入火炬计划的项目,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奖励10万元;经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工业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5万元;列入省级新技术新产品备案的,每例奖励2万元;列入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或技术贸易壁垒攻关项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每项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
  第十八条由经信部门或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企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机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参加工业设计大赛并获一、二、三等奖的产品或作品的,国家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省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市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中介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5万元。企业技术中心与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只奖励一项。
  第十九条新认定的国家、市级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
  (三)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第二十条当年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省级名牌(著名商标、商号)、市级名牌(知名商标、商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的给予30万元)、20万元、2万元的奖励,但同一级别的品牌不重复奖励。鼓励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获准注册的每只奖励3000元,同一商标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形成合力,打造区域品牌,对成效明显的给予2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提升管理
  第二十二条设立企业绩效奖。坚持“绩效优先、贡献优先”原则,对规上工业企业开展绩效综合评价,并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评先评优。根据评价结果,每年对规上工业企业综合绩效前十名、用地绩效前十名、用电绩效前十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通过ISO14000(环境认证)、SA8000(劳动安全责任标准)、OHSAS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CE(欧盟产品安全)、ROHS(电器设备有害物质)、HACCP(食品安全)等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二十四条鼓励新兴、优势工业产业成立行业协会,对新成立的国家级、省级行业协会(总部设在磐安)和县级行业协会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主导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明确列为该标准参与起草单位的,按主导单位的20%分别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被授予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设立大师工作室的,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二十七条获得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市级、县级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纳税百强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参加国内外高等院校举办的工商管理硕士及以上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的,按规定学费(凭正式发票)的50%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规上企业正副厂长(经理)以上人员取得中企联颁发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的,按规定培训费(凭正式发票)的50%补助。
  五、推进节能降耗
  第二十九条从2013年起,设立县节能专项资金100万元,并按财政收入增幅逐年增加。主要用于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节能示范项目与试点工程、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节能信息服务和宣传培训、节能工作先进奖励等内容。
  第三十条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一次补助3万元;省级“绿色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列入国家、省、市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经有关部门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补助;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6万元。通过省级及以上节能认证或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省节电、节水技术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扶持外贸投资出口
  第三十一条生产企业年自营出口在500万美元以内(含500万美元),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部分,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三十二条鼓励加工贸易。当年加工贸易进口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进口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8分;对加工贸易保证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由县经济商务、经济协作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境内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单次2个摊位以内的给予摊位费全额奖励,第34个摊位按第12个摊位费50%的奖励,超过4个摊位的不予奖励。具有自营进出口权企业,经县经济商务部门备案,参加境外(包括港、澳、台)各类展览交易会,单次2个摊位以内的给予摊位费全额奖励,第34个摊位按第12个摊位费50%的奖励,超过4个摊位的不予奖励,奖励的上限为欧美地区3万元/个、其它地区2万元/个,以产业联盟参展的特装展位给予全额奖励。上年度纳税百强工业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租用摊位经营本企业产品的,经县经济商务部门备案,其摊位租赁费用给予50%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
  第三十四条引导企业加大品牌建设。对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金华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复评重新获得的,不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支持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由县财政出资统一实现出口信用保险全覆盖。
  第三十六条实施“对外贸易预警机制示范点”奖励制度。凡通过省商务厅、市商务局验收的“对外贸易预警机制示范点”,在通过验收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七、加强工业平台建设
  第三十七条县政府每年安排2300万元以上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云山旅游度假区以及安文、冷水、方前、尚湖、玉山等工业功能区规划编制、融资贴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补助以及全县工业经济工作等支出。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企业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策:
  1、受让土地的新办企业未按《磐安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规定竣工投产验收合格的;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为重点安全隐患整改挂牌单位未完成整改的;
  3、涉及逃避纳税义务、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并被司法追究责任的;
  4、环境保护不达标或未完成县政府确定的节能降耗减排目标任务的;
  5、有违法使用童工行为,发生影响较大的劳资纠纷事件或拖欠职工社会保险金的;
  6、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列为整改和限制类且当年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7、企业采取改头换面申报享受政策的;
  8、其它情况不得享受政策的。
  第三十九条政策兑现。本政策实行一年一兑现,按职能分工分别由县经商局和科技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进行公示,报县政府审定后拨付。同一项目已享受县财政其它奖扶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的奖励;同一企业在争创品牌和提升管理方面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总额。同一企业在第六条、七条、十一条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总额。
  第四十条资金来源。第六、七条中属县属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属乡镇企业(含磐安工业园区)的,由乡镇财政(磐安工业园区管委会)承担;属新城区企业的,由新城区管委会承担。第十一条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由县财政、乡镇、园区按比例承担。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新技术新产品项目、技术创新、技术贸易壁垒攻关、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企业信息化示范由县财政承担,其它项目由县财政在技术开发与研究经费中列支。其它各条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四十一条本意见由县府办负责解释。金磐开发区根据需要另行制订有关政策。本意见执行时间暂定三年,自20131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磐安县委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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