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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2-08-28  来源:  作者: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管理局,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云山旅游度假区:
  《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2828

  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县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保障国家利益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我县社会福利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力度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可根据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量,予以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幅度按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限额执行,最高限额为本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免房产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380/220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价格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按50%收取。
  (三)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500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缴纳额。
  (四)对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的福利企业,其安置残疾职工比例超出25%部分(一人及以上),每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一个月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同级财政解决;对吸纳困难残疾职工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给予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5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经民政、残联、人力社保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二、进一步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人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对已办理“协缴”、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允许其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进一步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县有关部门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创新、资金和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做好土地审批、项目申报等涉企服务工作。
  (二)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经县民政部门汇总报县有序用电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县有序用电管理办公室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三)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四)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按照我县各项人才政策予以优先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一)建立制度,明确责任。民政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福利企业新办、退税等限时办结制度,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认真做好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普查率必须达到100%。对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确保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并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三)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自20121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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